因為職場壓力得了憂鬱症——精神疾病的勞災認定與解僱制限
2026-05-03
5秒結論
長時間勞動・職權騷擾・重大業務變化造成的精神疾病,可以申請勞災。認定基準(心理負荷評價表)的機制、申請流程,以及認定後「療養中+30日」解僱禁止(勞動基準法19條)的強大保護。
因為職場的長時間勞動・霸凌・過重壓力得了憂鬱症・適應障礙——這可能是勞災。精神疾病的勞災認定件數連年增加,台灣朋友也應該知道這個制度。
認定的框架——心理負荷評價表
厚生勞動省的「心理的負荷による精神障害の認定基準」(2023年9月改正)用三步驟判斷:
- ①對象疾病(憂鬱症・適應障礙等)發病
- ②發病前約6個月間有業務上的強心理負荷——「特別的出來事」(極度長時間勞動=發病前1個月160小時加班等)或負荷表上「強」的具體出來事(嚴重職權騷擾・客戶的著しい迷惑行為=カスハラ也在2023年追加)
- ③業務以外的原因(私生活・既往症)不是主因
加班時間的大致基準:發病前1個月100小時・2〜6個月平均80小時等連續長時間勞動,心理負荷往「強」評價。
申請流程
向勞動基準監督署提出「療養補償給付」「休業補償給付」申請書。不需要公司同意——公司不配合蓋章也能申請(勞基署會向公司調查)。結果通常6個月〜1年。被不支給時可以審查請求。
認定後的強大保護——解僱制限
業務上傷病的療養休業期間+其後30日間,解僱禁止(勞動基準法19條)。私傷病休職的「期滿退職」規則也不適用。也就是說:勞災認定一下來,休職期滿處理・解僱基本上都被封鎖。給付內容:療養費全額・休業補償(給付基礎日額的8割)・障害補償等。
公司端的注意
- 勞災申請的協力義務:拒絕協助申請本身會成為紛爭火種・證據上也不利。
- 認定前先用私傷病休職處理・認定後溯及修正,是常見的實務。
- 勞災認定≠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確定,但民事訴訟(安全配慮義務違反)接著來的案例很多——預防(勞動時間管理・騷擾對策)才是本體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