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敗訴金額變兩倍——殘業代訴訟的「付加金」是什麼

2026-09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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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裁判所可命令未付割增賃金・解雇預告手當等的同額「付加金」(勞基法114條)——敗訴時支付額最大翻倍。請求期限是違反時起5年(當分3年)、僅限訴訟(勞働審判不可)。判決前支付本體可避免付加金——這是和解判斷的重要因素。

收到殘業代請求訴狀,請求金額欄寫著「未払割增賃金300萬円」之外還有「付加金300萬円」——什麼是付加金?真的要付600萬?

付加金=制裁性的同額上乘

勞基法114條:公司未支付解雇預告手當(20條)・休業手當(26條)・割增賃金(37條)・年休中的工資(39條9項)時,裁判所可依勞動者請求,命令支付未払額之外的同一額的付加金。制度趣旨是對違反的制裁與支付確保。

重點規則

經營者的戰略判斷

  1. 收到請求先算最壞數字:本體+遲延損害金(在職中年3%・退職後是賃確法6條的年14.6%)+付加金≒本體的2倍以上。
  2. 爭點薄弱(紀錄明確・固定殘業代無效確實)時,早期和解比判決便宜——和解金通常不含付加金與14.6%。
  3. 要爭時也檢討「爭執部分與認諾部分分離、先付無爭議部分」——縮小付加金的對象額。

勞動者側

訴狀記載付加金請求是標準實務(不請求就不會命令)。但注意付加金在和解中通常是讓步籌碼——以判決為前提的獅子大開口與現實回收的平衡,與代理人商量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1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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