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員工懷孕了——產休・育休的權利、雇止め的禁區、在留資格的影響
2025-10-29
5秒結論
產前6週・產後8週的產休(勞基法65條)不問國籍;育休的有期契約要件2022年4月起只剩「子滿1歲6個月前契約未明確終了」;以懷孕・產休為理由的解僱・雇止め=均等法9條(產後1年內解僱原則無效);育休中在留資格不會因「沒在工作」被取消(正當理由),更新時備妥在職證明即可。
外國人員工(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等)報告懷孕時,公司常見的兩個誤解:「有期契約就讓她做到期滿」「休了育休,簽證會出問題」。兩個都錯。
1 產休・育休:國籍完全無關
- 產休(勞基法65條):產前6週(本人請求)・產後8週(原則強制)。有期・打工・外國人全部適用。
- 育休(育兒介護休業法):有期契約者的要件,2022年4月起廢止「繼續僱用1年以上」(勞使協定可除外未滿1年者),剩下的只有「子滿1歲6個月前,契約期滿且不更新非屬明確」。只要有更新可能性,就有育休權。
- 錢的部分:產休中有出產手當金(健保)、育休中有育兒休業給付(僱用保險)——外國人只要加入保險,同樣領。
2 雇止め・解僱的禁區
- 以懷孕・出產・產休請求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禁止(均等法9條3項)。
- 懷孕中・產後1年內的解僱,公司不能證明是其他理由時無效(均等法9條4項)。
- 「剛好契約到期不更新」——時機上緊接懷孕報告的雇止め,被認定為以懷孕為理由的風險極高。更新基準・評價紀錄要能說明與懷孕無關。
3 在留資格怎麼辦
- 在留資格的取消事由裡有「3個月以上未進行在留資格的活動」,但有正當理由則不該當——產休・育休是典型的正當理由。僱用關係存續中的休業,不是取消對象。
- 在留期間更新撞上育休中:備妥在職證明(僱用繼續中・育休中・復職預定日)即可。公司別因「她在休假」就不出證明。
- 孩子的在留資格:在日本出生的子,30日以內申請在留資格取得(父母雙方皆外國人時)。出生届・簽證・健保加入是一套手續,提醒員工。
4 給經營者
外國人員工的妊娠對應與日本人完全相同——這句話本身就是答案。差異只在在留資格的證明文書與孩子的手續。反而「因為是外國人・有期」而輕率雇止め,均等法・育介法的不利益取扱紛爭會找上門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