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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有休是什麼?」——對外國員工說明年休制度的正確方法

2026-10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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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年次有給休暇(勞基法39條)對外國人全面適用:6個月勤續+8割出勤→10日,之後逐年遞增至20日,年5日的取得義務(公司責任)。外國員工常見誤解:「請假會被扣錢」「理由要被批准」——有休不需理由・不可因取得而不利益取扱(附則136條)。說明用母語資料+具體例(回台灣過年的連休申請方法)、時季變更權的正確說明、退職時的剩餘消化與買取的整理。

「他都不請有休,到退職前夕突然說要連休20天」——外國員工的有休糾紛,九成是一開始沒說明造成的。

制度本體(對外國人全面適用)

外國員工的典型誤解(要主動打掉)

  1. 「請假會被扣薪」→有休是有薪的休假,扣薪・扣全勤獎金是不利益取扱。
  2. 「理由要被批准才能休」→理由不用講。公司有的只是時季變更權(事業正常運營有妨礙時變更時期)——而且行使門檻高,不是「忙就可以拒絕」。
  3. 「回國的長假不可能」→連休取得本身是權利。提前協調(過年回台灣提早2個月說)是順暢運用的鑰匙,建議放進說明。

說明的實務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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