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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裁判例介紹】試用期間「中途」解僱比期滿拒絕更難——ニュース証券事件(東京高裁平成21年判決)

2026-06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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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中途錄用的證券營業員在3個月試用期間的中途被以能力不足解僱。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(2009年)9月15日判決(勞動判例991號153頁):不等試用期滿、中途解僱,需要「更高度的合理性與相當性」——解僱無效。

「反正試用期內遲早要請他走,早點說清楚比較好」——心情可以理解,但法律上,試用期間的中途解僱比期滿時的本採用拒否門檻更高。這是ニュース証券事件(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(2009年)9月15日判決・勞動判例991號153頁)確立的重要區別。

事案概要

X從其他證券公司轉職到Y證券,擔任營業職,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。Y認為X的營業成績、顧客開拓不如預期,未等試用期滿,在期間中途就以能力・適格性不足為由解僱。X提訴爭執解僱效力。

法院的判斷

判決出處
ニュース証券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(2009年)9月15日判決・勞動判例991號153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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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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