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裁判例介紹】試用期間中的解僱被認定有效的例子——日本基礎技術事件(大阪高裁平成24年判決)
2026-06-22
5秒結論
本採用拒否・試用期間解僱幾乎都被判無效的日本,也有有效例。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24年(2012年)2月10日判決(勞動判例1045號5頁):新卒技術員反覆危險行為・不服從指示,指導也不改善,試用期間中的解僱有效。分水嶺在事由的重大性+指導紀錄。
本站介紹過三菱樹脂事件、ニュース証券事件等「試用期間解僱沒那麼容易」的判例。那麼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有效?代表例之一是日本基礎技術事件(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24年(2012年)2月10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45號5頁)。
事案概要
Y是地質調查・地盤改良工程公司,X作為新卒技術員入職,試用期間中在工程現場研修。X在現場反覆出現危及安全的行動和不服從上司指示的言動,公司多次注意・指導仍不改善,Y在試用期間中以缺乏社員適格性為由解僱。X提訴爭執。
法院的判斷
判決出處
日本基礎技術事件・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24年(2012年)2月10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45號5頁
日本基礎技術事件・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24年(2012年)2月10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45號5頁
- 試用期間中的留保解約權行使,依三菱樹脂事件的框架審查:是否基於錄用時無法知道的事實、客觀合理・社會通念上相當。
- 本件中,X的問題不是單純的「能力不足」,而是工程現場的安全相關的危險行動與反覆的指示違反——在以安全為生命線的建設・地質調查業,這直接關係到社員適格性。
- 公司反覆注意・指導仍無改善,已盡了作為使用者應盡的努力——解僱有效。
對經營者的教訓
- 有效例與無效例的分水嶺:①事由是否重大(安全問題・反覆的指示違反>單純成績不振)②指導・改善機會的紀錄是否存在③事由是否為錄用時無法判明的事實。
- 「指導了也不改」要能用證據說話:何時・誰・就什麼行為・如何指導・本人反應如何。日報・指導記錄表・郵件都可以。
- 危險行為型的問題,紀錄相對容易(發生的事實本身客觀);能力不足型則需要更長期・體系的指導紀錄(參照セガ・エンタープライゼス事件、ブルームバーグ事件)。
- 注意:試用期間中途的解僱原則上比期滿時更難(ニュース証券事件)。本件是「問題重大到繼續觀察也無意義」的類型——不要輕易自認符合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