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祕密保持誓約書的正確取法——入社時・在職中・退職時的三階段架構

2025-11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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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祕密保持誓約書在入社時・重要專案參加時・退職時分三階段取得。對象資訊要具體特定(「一切業務上資訊」式的包括條款效力弱),與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6項營業祕密(祕密管理性・有用性・非公知性)的祕密管理措置連動。退職者拒簽時不能強制,但入社時誓約與就業規則的義務照樣有效。實務要點解說。

技術資料・客戶名單被離職員工帶走,想追究時才發現:誓約書只有入社時的一張,內容是「對一切業務上的資訊保密」——這種包括式條款,在法庭上效力很弱。

為什麼要分三階段

與營業祕密(不正競爭防止法)的關係

符合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6項營業祕密三要件(①祕密管理性②有用性③非公知性)的資訊,即使沒有誓約書也受法律保護(差止・損害賠償・刑事罰)。誓約書的取得本身就是祕密管理性的重要證據——「公司把它當祕密管理」的外形。同時要配套:標示「機密」・存取權限・保管規則。

退職者拒簽怎麼辦

條款設計的注意

  1. 對象資訊具體特定(概括條款+具體列舉的併用)。
  2. 期間:保密義務可以無期限,但競業避止是另一回事(要件更嚴)。
  3. 違反時的措置(懲戒・損害賠償・差止)予告。
  4. 個人資訊保護法上的義務(從業者監督)也一併整備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1-2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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