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不是我們僱的」不是防火牆——業務委託・派遣的不法就勞風險
2026-04-28
5秒結論
不法就勞助長罪(入管法73條の2)不限於直接僱用——「使外國人從事不法就勞活動」「為使其從事而置於自己支配下」都成立,業務委託先・派遣勞工也可能構成。2025年6月起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下拘禁刑・500萬日圓以下罰金。派遣勞工的在留資格確認實務上派遣先也該做;偽裝請負+不法就勞是最糟組合。外注先的外國人也要在契約上要求確認體制。
「那是外包公司的人,不是我們僱的」——入管法的世界裡,這道牆比你想的薄很多。
不法就勞助長罪的射程
入管法73條の2處罰:①使外國人從事不法就勞活動(事業活動相關)②為使其從事不法就勞活動而置於自己支配下③斡旋前兩者。條文不要求「僱用契約」——業務委託・請負・派遣的形式都擋不住,實質上在自己的事業活動中使用不法就勞者就可能成立。而且過失不免責:沒確認在留卡就是有過失。
罰則加重了
2025年6月起,法定刑從「3年以下・300萬日圓以下」加重為5年以下拘禁刑・500萬日圓以下罰金(併科可)。法人兩罰、還會上入管的處分公表・特定技能等的受入停止——對外國人僱用企業是事業存續等級的打擊。
高風險的三個場面
- 派遣:派遣元是僱用主,但派遣先實際指揮命令。派遣先接收明顯超時的留學生派遣工・資格不符的派遣工,有被認定為「置於支配下」的風險。派遣先也應要求派遣元提出在留資格確認的證明,契約書放入保證條款。
- 偽裝請負:名為請負實為指揮命令(勞務供給),再加上對方用不法就勞者——職安法44條違反+不法就勞助長罪的併發,最糟的組合。
- 多層外包:建設・製造的下游,「下請的下請」用非法勞工。元請雖然原則上不直接負責,但現場管理上知情・默認時風險上升;公共工程還有指名停止等制裁。
防衛的實務
- 業務委託・請負契約書放入:受託方保證不使用不法就勞者・應元請要求提出在留資格確認紀錄・違反時無催告解除+損害賠償。
- 常駐的委託先人員・派遣工,入場時由自社也做在留卡確認(入場管理名簿)。
- 單價明顯過低的外包,背後常是非法用工——選定基準本身就是風險管理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2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