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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業廢止・撤退與解僱——「公司都要收了」也不能省略的程序

2026-09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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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全部廢業時的解僱,整理解僱4要素中人員削減必要性・迴避努力的審查實質上緩和,但說明協議・解僱預告(勞基法20條)等程序照樣必要,偽裝廢業(實質繼續・另設新公司)的解僱無效風險高。部門撤退・事業所閉鎖的解僱則完整適用整理解僱法理(配轉可能性的檢討必須)。再就職支援・退職條件設計・雇用保險的特定受給資格等實務解說。

「公司都要收掉了,解僱還要什麼理由」——方向沒錯但不精確。全部廢業與部分撤退的法律待遇完全不同,程序省略的代價都很高。

全部廢業的場合

部分撤退(部門・事業所閉鎖)的場合

公司本體繼續時,是通常的整理解僱:①人員削減的必要性②解僱迴避努力(必須檢討往他部門・他事業所配轉的可能性——這裡最常輸)③人選的合理性④程序的相當性。閉鎖事業所的全員解僱而不檢討配轉,敗訴例多。

實務的流程(廢業型)

  1. 廢業決定(取締役會・株主總會)→時程表(最終營業日・解僱日・清算)。
  2. 從業員說明會:理由・時期・條件(退職金・年休處理・再就職支援)。個別面談併用。
  3. 解僱預告(書面)或預告手當。可能的話優先合意退職+上乘條件——紛爭風險更低。
  4. 再就職支援:向取引先・同業介紹、與ハローワーク連攜。離職理由是事業所廢止=會社都合(特定受給資格者)。
  5. 社會保險・勞動保險的資格喪失手續、源泉徵收票・離職票交付、賃金債務完済後清算。

未払賃金有不安時:獨立行政法人勞動者健康安全機構的未払賃金立替払制度(倒產時8割・上限有)的視野也要有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3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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