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以拒絕奧客上門嗎——カスハラ客的拒絕交易・出入禁止的法律構成
2026-10-15
5秒結論
對カスハラ客的「切客」法律整理:契約自由原則(民法521條——締約與否原則自由)=單發交易的拒絕原則可能、繼續的契約的解除(信賴關係破壞的構成・契約書的解除條款整備)、旅館業:2023年12月施行的改正旅館業法5條——執拗騷擾客的宿泊拒絕成為可能、醫療的應招義務的例外整理、出入禁止通知的做法(書面・範圍・期間)與無視闖入時的建造物侵入罪・不退去罪(刑法130條)、B2B的奧客(濫用優越地位的過剩要求與取適法・獨禁法的交錯)、實務上的段取(紀錄→警告→拒絕通知→法的措置)。
「這種客人不要也罷——但拒絕他上門,法律上站得住嗎」。答案:原則站得住。日本法上「客人永遠是神」沒有法律根據,整理拒絕的構成與段取。
原則:契約自由
- 締約自由(民法521條)——跟誰交易・不跟誰交易,原則上是事業者的自由。零售・飲食的單發交易,拒絕奧客原則上可能(憲法上的營業自由的一環)。例外是法令上有締約義務・拒絕限制的業種(電氣・瓦斯等公益事業、醫療的應招義務等)與不當差別(以國籍・人種等為由的拒絕是另一個問題——カスハラ為由與差別為由要嚴格區分)。
業種別的整理
- 旅館・飯店:過去旅館業法原則不得拒絕宿泊——2023年12月施行的改正旅館業法5條明定對反覆為過重負擔要求的執拗騷擾客可以拒絕宿泊。住宿業的「切客」有了明文根據。
- 醫療:醫師法上的應招義務有「正當事由」的例外——暴力・診療妨害等使信賴關係破壞時的診療拒絕,依厚勞省的整理有承認餘地(人命關聯的緊急性高則慎重)。
- 繼續的契約(會員制・顧問・保守契約・B2B繼續供給):中途解除需要構成——騷擾致信賴關係破壞的解除主張+契約書上事前放入「對從業員的騷擾行為時得解除」條款是定石。
出入禁止的實務
- 手順:①紀錄的積累(日時・言動・錄音)②書面警告(「再有同種行為將謝絕來店」)③出入禁止通知(書面・對象店鋪範圍・期間明記——代理人名義發送效果佳)④無視通知闖入=建造物侵入罪・不退去罪(刑法130條)的通報對象、執拗時來店禁止・面談強要禁止的假處分。
- B2B的奧客:對供應商的過剩要求,拒絕交易前先看契約期間・解約預告條款;反過來「我方是否構成濫用優越地位」的視角(獨禁法・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(舊下請法))在雙方向都要檢查。
經營判斷的本質
- 奧客的對應成本(員工離職・現場士氣・其他客人的體驗)通常遠超該客的營收——「切客」是正當的經營判斷,而2026年10月施行的カスハラ對策義務化(詳見該文章)給了它制度的後盾。要件是紀錄與手順:不要感情用事地即斷,按段取走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