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歷造假被發現了——「經歷詐稱」什麼時候可以懲戒解僱
2025-09-27
5秒結論
學歷、職歷、犯罪紀錄的隱瞞——日本最高裁判所認定勞動者有「真實告知義務」。但不是所有謊言都能解僱:重要性是關鍵。僱用前的確認方法。
錄用後才發現:履歷上的學歷是假的、上一份工作的離職原因隱瞞了、甚至有沒申報的犯罪紀錄。公司可以懲戒解僱嗎。
最高裁判所:勞動者有真實告知義務
炭研精工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3年9月19日判決・勞動判例615號16頁)確認的框架:僱用契約是以信賴關係為基礎的繼續性契約,公司在錄用前就與勞動力評價有關的事項、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要求申告時,勞動者依誠信原則負有告知真實的義務。這個案件中,隱瞞最終學歷和刑事事件的員工被懲戒解僱,法院認定解僱有效。
但不是所有謊言都能解僱
裁判例的判斷重點是「重要性」:如果公司事前知道真相就不會錄用、或不會以同樣條件錄用——這種程度的重要事項的詐稱,才能支撐懲戒解僱。和工作能力無關的小事(例如與職務無關的私事),即使隱瞞也難以構成解僱理由。
- 學歷:高報低(隱瞞大學學歷應徵現場職)和低報高都有裁判例,關鍵是該職位錄用基準中學歷的意義。
- 職歷:和職務直接相關的經驗造假,重要性通常被肯定。
- 犯罪紀錄:詢問的合理範圍有界限,但針對合理詢問的虛假回答可能構成詐稱。
公司的實務對策
- 應徵時使用「經歷申告書」,明文要求申告重要事項並由本人簽名。
- 就業規則的懲戒事由明定「重要經歷的詐稱」。
- 發現詐稱時不要急著解僱:先調查事實、確認重要性、給本人辯明機會。試用期間中的話,也可以檢討本採用拒否(終止保留解約權)的框架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2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