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拒絕健康檢查怎麼辦——健康診斷的義務與受診命令
2025-07-18
5秒結論
日本的公司每年必須讓員工接受健康診斷(勞動安全衛生法66條),員工也有受診義務。費用由公司負擔。拒絕受診的員工可以業務命令處理嗎——最高裁判所的判斷。
「員工說健康是個人隱私,拒絕公司的健康檢查」——在日本,健康診斷不是福利,是法律上的義務,而且是勞使雙方的義務。
公司的義務・勞工的義務
- 公司必須對勞動者實施健康診斷:僱入時健診+每年1次的定期健診(勞動安全衛生法66條1項、勞動安全衛生規則43條・44條)。深夜業等特定業務從事者是每6個月1次。
- 勞動者也有受診義務(勞動安全衛生法66條5項)。但勞工可以選擇不用公司指定的醫師,而由其他醫師健診並提出結果證明(同項但書)。
- 費用由公司負擔(法定健診的當然前提)。違反實施義務有罰則(同法120條1號)。
- 兼職・計時人員:1年以上僱用預定且週勞動時間達通常勞工4分之3以上者,也要實施。
拒絕受診的員工——受診命令可以嗎
電電公社帶廣局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3月13日判決・勞動判例470號6頁):對健康狀態有問題的職員發出的精密檢查受診命令,最高裁判所認為,就業規則・健康管理規程上有合理根據時,受診命令有效,拒絕受診可以成為懲戒事由。
實務順序:①說明法定義務和目的→②提示醫師選擇的自由(66條5項但書)→③書面受診命令→④仍拒絕時,才考慮譴責・戒告等較輕的懲戒。一開始就重處分會被認定過重。
健診之後才是重點
有異常所見時,公司要聽取醫師意見(66條の4)、必要時採取就業上的措置——調整勞動時間・變更作業等(66條の5)。健診做完放著不管,發生腦・心臟疾病時會成為安全配慮義務違反的證據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