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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在台灣,固定資產稅怎麼繳——非居住者所有人的納稅管理人制度

2025-08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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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固定資產稅・都市計畫稅是1月1日時點所有者課稅(地方稅法343條)、年4期繳納。出國・非居住者所有人必須選任「納稅管理人」(地方稅法300條等)並向市區町村届出——不選任放置滞納,延滯金・財產差押(物件強制拍賣)的風險。納稅管理人誰能當・住宅用地特例・空家與稅的關係也整理。

台灣居住的所有人最常見的事故:搬回台灣後納稅通知書寄不到→滞納→延滯金→物件被差押。制度本身很單純,漏掉的代價很大。

固定資產稅的基本

納稅管理人制度

出國前確認清單

  1. 納稅管理人の選任届(固定資產稅・住民稅・所得稅〔稅務署〕それぞれ)。所得稅の納稅管理人は賃貸收入の確定申告にも必要。
  2. 口座振替の維持(日本の銀行口座を殘す——非居住者化で口座條件が變わる銀行もあり要確認)。
  3. 郵便物の轉送は海外へは1年限り——恆久的な受取體制(管理會社・親族)を作る。
  4. 評價額への不服:固定資產評價審查委員會への審查申出(納稅通知書受領後3か月以內・評價替え年度)——海外からでも納稅管理人經由で可能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1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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