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居住者賣日本不動產,買方要先扣10.21%——源泉徵收的陷阱
2025-07-01
5秒結論
非居住者出售日本不動產時,買方原則上要源泉徵收賣價的10.21%(所得稅法212條)。例外:1億日圓以下+買方自住用。已回國的台灣屋主賣房前必讀。
「人已經回台灣了,把東京的房子賣掉」——這時候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則:買方要從賣價扣10.21%先繳給稅務署。
制度的構造
- 非居住者出售日本國內的不動產,買方(支付對價者)原則上要源泉徵收對價的10.21%並繳納(所得稅法212條・213條)。
- 義務人是買方。買方怠於徵收,稅務署可以向買方追繳——所以實務上買方・仲介會嚴格確認賣方的居住者性。
- 賣方事後確定申告,計算真正的譲渡所得稅額,源泉分多退少補。10.21%只是「預繳」,不是最終稅負。
例外(不用源泉徵收)
賣價1億日圓以下,且買方是個人・自己或親族居住用的購入——這個情形免源泉。投資用・法人購入就沒有這個例外。
誰是「非居住者」
- 所得稅法上的居住者=在日本有住所、或現在為止繼續1年以上有居所者(所得稅法2條1項3號)。出國後生活據點移到海外,通常就是非居住者。
- 「有永住權」「有日本的戶頭」和居住者判定無關。認定微妙時(兩地往返等)要個別檢討。
賣方(非居住者)的實務
- 賣價設定時先把手取額=賣價−10.21%算進資金計畫(尾款時點扣)。
- 選任納稅管理人(稅務署届出)→翌年確定申告退稅。退稅額常常不小,別放棄申告。
- 登記上的住所已遷出日本時,需要住民票除票・在留卡的替代證明等文件,司法書士要提早協調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0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