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沒有協調性」的員工怎麼辦——抽象評語沒有用,會社該做的4件事
以協調性不足為由的解僱,法院只看具體事實:與誰・何時・發生了什麼・對業務的影響。抽象評語在法庭上沒有證明力。對應順序是①具體化問題行動②書面注意指導③給改善機會④檢討配置轉換,解僱是最後手段(勞動契約法16條)。中途錄用管理職的協調性欠缺在試用期間中被認定解僱有效的例子:ヤマダコーポレーション事件(東京地裁令和元年9月18日判決・勞經速2405號3頁)。
「那個人跟誰都處不好,開會就吵架,周圍的人都累了」——協調性不足是問題員工諮詢中最多的類型之一,同時也是最難直接構成解僱理由的類型。因為「沒有協調性」本身只是印象,不是事實。
1 把「沒有協調性」翻譯成具體事實
法院審查解僱有效性時看的是具體事實。「協調性不足」要分解成:
- 某年某月某日的會議上,對同事A使用了什麼言詞
- 拒絕了什麼業務上的協作指示,導致什麼結果
- 取引先・部下提出了什麼具體苦情
日期・場面・言動・影響。能寫成這個格式的才是證據。
2 書面的注意・指導
口頭注意沒有留下痕跡。以注意書・指導書的形式,記載具體事實+就業規則的根據+要求改善的行動+期限,交付本人並保留交付紀錄(本人拒收時記錄拒收經過即可)。
3 給予改善機會並記錄結果
指導後本人如何反應・行動有無改變,逐次記錄。「指導→不改善→再指導→仍不改善」的循環,是之後所有處分(懲戒・解僱)的共通基礎。
4 檢討配置轉換等解僱回避措施
解僱需要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(勞動契約法16條),法院會問「換個部門不行嗎」。另一方面,中途錄用的管理職,與部下・取引先正常協作本身就是核心職責,試用期間中的協調性欠缺被認定解僱有效的例子也存在(ヤマダコーポレーション事件・東京地裁令和元年9月18日判決・勞經速2405號3頁)。職位的期待水準越明確,會社的主張越有力。
協調性問題是長期戰。從第一次苦情開始就啟動記錄,是將來所有選項的前提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