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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沒叫他加班,是他自己要做的」——默認的加班也要付加班費

2025-09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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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沒有加班命令、甚至叫他別加班,但工作量放在那裡、公司也知道他在加班——日本法院會認定「默示的指示」,加班費照付。事前承認制的正確運用方法。

被請求加班費時,經營者最常見的反駁是「我沒有命令他加班,是他自己留下來的」。很遺憾,這個反駁大部分情況下無效。

默示的指示——沒說出口也算命令

日本法院認定的勞動時間,不限於明示命令的時間。交付了不加班就做不完的工作量、知道員工在加班卻放任、收下了加班做出來的成果——這些情況,法院會認定存在「默示的指示」,該時間處於使用者的指揮命令下(勞動時間該當性的客觀判斷: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・民集54卷3號801頁),屬於勞動時間。

把工作帶回家做(持ち帰り残業)也一樣:若是業務上必要・公司知情,在家作業的時間也可能被認定。

「禁止加班」的公告沒有實效的話

貼了「原則禁止加班」的公告,但實際上大家都在加班、主管也看在眼裡——這種「形式禁止・實質放任」最危險。使用者有掌握勞動時間的義務(勞動安全衛生法66條の8の3、2017年廁生勞動省指引),「不知道」本身就是管理失職,法院也不會採信。

事前承認制的正確運用

加班的事前承認制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管理手法。但要有實效,必須:

被請求時效3年份的加班費再加上付加金(最大同額)的風險之前,先把「看得見的管理」建立起來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1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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