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有資遣費,日本沒有——日台解僱制度的最大差異
2026-01-18
5秒結論
台灣:法定事由+資遣費→可以合法終止。日本:沒有資遣費制度,錢解決不了解僱的問題。
台灣的朋友常問:「日本公司解僱員工,資遣費怎麼算?」——這個問題本身,就是日台最大的誤會。
台灣的制度
台灣的勞基法:雇主有法定事由(勞基法11條等),履行預告期間、支付資遣費,就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。換句話說,制度上「用錢好好送人走」是一條正規的路。
日本的制度
日本沒有資遣費制度。而且,就算付錢、就算有30天的預告,只要法院認為「還不到非解僱不可的程度」,解僱本身就是無效(労働契約法16條・解僱權濫用法理)。解僱無效的結果是:員工還是公司的員工,解僱期間的工資要全部補發。
所以在日本,錢解決不了解僱的問題。日本實務上常見的做法,是透過「退職勧奨」(合意離職的協商)達成雙方同意的離職條件——這和單方解僱是完全不同的程序。
對台灣經營者的實務建議
在日本設立公司、僱用員工的台灣經營者,請把台灣的「資遣」思維放在一邊:
- 日本的解僱是「最後手段」:平常的指導紀錄決定一切。覺得「這個人不行」的那一天,就開始留指導紀錄,而不是開始寫解僱通知。
- 想合意分手,用退職勧奨好好談:說明狀況、提示條件(實務上常見數個月份工資的補償),讓員工自己決定。談成後簽合意書(離職日・補償額・互不追究)。這在日本是最常見、風險最低的解決方式。
- 善用試用期間:試用期內的本採用拒絕,比一般解僱稍微寬一些,但仍然需要客觀合理的理由——「感覺不合」不夠。試用期間建議設3〜6個月,期間內密集觀察並留紀錄。
- 有期契約不是「約滿就能走人」:反覆更新後的拒絕更新(雇止め),會受到和解僱類似的限制。對策是:契約書明示更新上限(例如「更新最多至○年」)、每次更新都實質審查並留紀錄,不要讓更新變成自動蓋章。
- 最危險的動作:用台灣的感覺,付了預告工資就發解僱通知。30天預告只是最低程序,不代表解僱有效。解僱無效的話,訴訟期間的工資要全額補發——拖兩年就是兩年份。發通知之前,先諮詢日本律師。
反過來,在日本工作的台灣朋友也一樣:突然收到解僱通知,不代表它有效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