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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有資遣費,日本沒有——日台解僱制度的最大差異

2026-01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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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台灣:法定事由+資遣費→可以合法終止。日本:沒有資遣費制度,錢解決不了解僱的問題。

台灣的朋友常問:「日本公司解僱員工,資遣費怎麼算?」——這個問題本身,就是日台最大的誤會。

台灣的制度

台灣的勞基法:雇主有法定事由(勞基法11條等),履行預告期間、支付資遣費,就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。換句話說,制度上「用錢好好送人走」是一條正規的路。

日本的制度

日本沒有資遣費制度。而且,就算付錢、就算有30天的預告,只要法院認為「還不到非解僱不可的程度」,解僱本身就是無效(労働契約法16條・解僱權濫用法理)。解僱無效的結果是:員工還是公司的員工,解僱期間的工資要全部補發。

所以在日本,錢解決不了解僱的問題。日本實務上常見的做法,是透過「退職勧奨」(合意離職的協商)達成雙方同意的離職條件——這和單方解僱是完全不同的程序。

對台灣經營者的實務建議

在日本設立公司、僱用員工的台灣經營者,請把台灣的「資遣」思維放在一邊:

反過來,在日本工作的台灣朋友也一樣:突然收到解僱通知,不代表它有效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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