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台之間沒有租稅條約?——「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」與雙重課稅的避免
2025-12-13
5秒結論
日本與台灣無邦交,因此沒有政府間租稅條約,取而代之的是2015年11月26日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(現・日本台灣交流協會)與亞東關係協會(現・台灣日本關係協會)簽署的民間租稅取決め+日本國內法(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)的特殊構造,2017年1月1日起適用。主要內容:配當・利子・使用料的源泉稅率上限10%、短期滯在者免稅(183日規則)、事業所得的PE原則、雙方居住者的振分規則。適用不是自動的——需要提出屆出書。
「台灣的公司付我股利,日本和台灣都要課稅嗎?」「被台灣總公司外派到日本90天,薪水在哪裡繳稅?」——日台之間的雙重課稅問題,有一個獨特的解決框架。
為什麼是「民間取決め」
- 日本與台灣沒有外交關係,無法簽訂政府間租稅條約。
- 取而代之:2015年11月26日,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(現・日本台灣交流協會)與亞東關係協會(現・台灣日本關係協會)簽署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,日本以國內法(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等的整備)賦予其實質效力,2017年1月1日起適用。內容大致比照OECD模範租稅條約。
主要內容
- 配當・利子・使用料(權利金):源泉地的稅率上限10%——日本的國內法源泉稅率(配當20.42%等)被降低。
- 短期滯在者免稅(183日規則):台灣居住者在日本的勤務報酬,①任何12個月期間內滯在合計183日以內、②報酬由非日本居住者的雇主支付、③非由日本的PE負擔——三要件全部滿足則日本免稅。台灣總公司短期外派人員的重要規定。
- 事業所得:在日本沒有PE(恆久的施設——支店・工場等)就不在日本課稅(PE無ければ課稅なし)。
- 雙方居住者的振分:日台雙方都被認定為居住者時,依恆久的住居→利害關係中心→常用的住居→相互協議的順序決定單一居住地。
實務注意
- 適用不是自動的:要享受源泉稅率上限・免稅,須經由支付者向稅務署提出屆出書(相當於租稅條約屆出書的「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」用書式)。沒提出就被源泉徵收國內法稅率,之後只能辦退還請求。
- 雙重課稅仍發生時:日本居住者可用外國稅額控除(所得稅法95條)抵扣在台灣繳的稅。
- 台灣方面也有對應的國內法化(台灣的適用要件・用語與日方不完全對稱),兩邊的申報都要由熟悉日台雙方的稅理士・會計師確認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