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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抱怨「樓上太吵」——房東的義務到哪裡為止

2026-07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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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房東負有使房客能使用收益的義務(民法601條),對其他房客・同棟設施的騷音,裁判例曾認定房東的防止義務。受忍限度的判斷、對製造噪音房客的解約。

「樓上的腳步聲吵到睡不著,房東想想辦法」——出租公寓最常見的投訴。房東可以回「那是房客之間的問題」嗎。

房東的義務:使其能使用收益

出租人負有使承租人能依約定目的使用收益租賃物的義務(民法601條)。住宅的話,「作為住居能平穩居住的狀態」的提供是義務的內容。所以騷音問題不全是「房客之間的事」——出租人放置不管的話,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。

裁判例:房東被認定有防止義務的例子

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5年4月17日判決(判例集未登載):對地下1樓Disco的騷音・振動,認定出租人有「以防音或縮短營業時間等方式防止騷音的信義則上的義務」,肯定了對樓上承租人的損害賠償。同樣,大樓內其他店鋪造成的障害,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0年9月30日判決(判例時報1673號111頁)也認定了出租人「使其使用收益的義務」的違反。

但不是所有聲音都要管:受忍限度

共同住宅裡一定程度的生活音是互相的,超過受忍限度的騷音才構成違法。判斷要素:音量・時間帶・頻度・持續性、建物的構造與契約的前提(例如樓下是鋼琴教室、看板一開始就掛著的物件,裁判例否定了「安靜住環境」的提供義務)。

房東的實務應對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7-1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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