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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跟社長自己做生意——利益相反取引的承認手續

2025-09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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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會社與役員的利益相反取引:直接取引・間接取引(會社法356條1項2號3號)的類型(役員向公司買賣・借貸、公司為役員債務保證等)、承認機關(取締役會設置會社=取締役會〔365條1項〕・非設置=股東總會)+取引後的重要事實報告(365條2項)、無承認取引的效力(相對的無效——對第三者需立證惡意・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12月25日判決・民集22卷13號3511頁)、任務懈怠的推定(423條3項)與自己取引的無過失責任(428條)、一人公司・全株主同意的例外法理、親族・關聯公司間取引的射程、稅務(役員給與認定)的交錯。

公司的錢借給社長・社長的不動產賣給公司・公司幫社長的個人借款做保證——中小企業的日常,全部是利益相反取引。沒踩承認手續,取引效力・役員責任・稅務三面起火。

哪些取引該當(會社法356條1項)

手續:承認+事後報告

沒承認的後果

實務清單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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