役員與從業員法律上完全不同——委任與僱用的分界
2025-11-07
5秒結論
取締役(役員)與從業員的法律差異:役員=委任關係(會社法330條・民法643條)——解任自由(會社法339條)・勞動法原則不適用(解僱規制・殘業代・勞災保險・僱用保險無)・報酬是定款或株主總會決議事項(會社法361條);從業員=僱用關係——勞基法・勞契法的全面保護。使用人兼務役員的兩面性、執行役員是從業員、「掛名役員」的勞動者性實質判斷(指揮監督下=實態從業員→勞動法適用)、從業員升役員時的退職金・社會保險的切換實務。
「升你做取締役」——聽起來是升官,法律上是身分的總換:勞動法的保護幾乎全部消失。經營者・被升職的人都要懂這條線。
基本構造
- 役員(取締役・監查役)=委任(會社法330條・民法643條):對公司負善管注意義務・忠實義務。株主總會隨時可解任(會社法339條1項)——沒有解僱權濫用法理的保護。報酬由定款或株主總會決議(會社法361條)——不是「工資」。
- 從業員=僱用(勞動契約):解僱規制(勞契法16條)・勞動時間・殘業代・年休・勞災——勞動法全套適用。
役員「沒有」的東西
- 殘業代・法定勞動時間規制(勞基法41條2號以前的問題——根本不是勞動者)、年休、勞災保險(特別加入制度可補)、僱用保險(失業時沒有基本手當)、解僱預告手當。
- 社會保險(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):役員也加入(有報酬的常勤役員)——這點與勞動保險不同。
中間形態的整理
- 使用人兼務役員(取締役部長等):從業員部分保留勞動者身分——該部分有勞動法保護・僱用保險也可(ハローワーク的兼務役員實態證明)。稅務上從業員部分的賞與才能損金算入。
- 執行役員:名稱像役員,法律上通常是從業員(重要的使用人)——勞動法適用。
- 掛名役員:登記是取締役、實態是受指揮監督工作領「薪水」→勞動者性的實質判斷——實態從業員的話,解任也要過解僱規制、殘業代也發生。名義不決定一切。
升役員時的實務
- 從業員→役員:①勞動契約終了的明確化(退職金的精算或承繼的書面化)②僱用保險的資格喪失③委任契約書・報酬決議④就任登記。曖昧處理=日後「我其實還是勞動者」紛爭的種子。
- 經營者端注意:為了省殘業代把店長都登記成「取締役」——實態判斷下全部崩潰+登記的役員有對第三者責任(會社法429條)反而風險更大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1-0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