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執行役員制度——不是會社法上的役員。雇用型・委任型的區別與「解任」的陷阱

2026-06-11

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→

5秒結論

執行役員不是會社法上的機關(與取締役・執行役不同),只是公司內部的職位。法律關係分雇用型(勞動契約繼續)與委任型(委任契約),多數中小企業實態是雇用型=勞動者。雇用型執行役員的「解任」只是降職,要終了關係須依解僱法理;委任型也可能因實態被認定勞動者性。制度設計・移行時的退職金・社會保險的注意點解說。

「讓他升執行役員,不行的話解任就好」——如果是雇用型執行役員,解任後他仍是你的勞動者。想讓他離開,需要的是解僱的理由。

執行役員是什麼

雇用型(中小企業的多數)

委任型

制度設計的要點

  1. 先決定型:雇用型(安全・簡單)或委任型(彈性・風險管理要精緻)。
  2. 雇用型:執行役員規程(選任・解任・處遇・任期)+降職時的賃金規定。
  3. 委任型:退職手續(退職金・社會保險・雇用保險喪失)→委任契約書(職務・報酬・任期・解除・祕密保持・競業)。中途半端的「退職金不精算・工作照舊」是紛爭之源。
  4. 對外表示注意:讓執行役員以「役員」名義簽約,表見代理等的責任問題——權限範圍要內規明確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← 回到文章一覽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