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6協定的特別條款——「忙的時候可以無限加班」早就是過去式,上限與罰則全解說
2026-08-06
5秒結論
2019年施行的上限規制:原則月45小時・年360小時,特別條款也有絕對上限(年720小時・單月100小時未滿〔含休日勞動〕・2〜6個月平均80小時以內・月45小時超每年6次以內)。違反有6個月以下拘禁刑・30萬日圓以下罰金(勞基法119條)。2024年起建設・汽車駕駛・醫師的猶豫期間也結束。特別條款的正確寫法與運用管理。
「簽了特別條款,忙季就能隨便加班」——2019年4月(中小企業2020年4月)之後,這句話是錯的。上限變成法律上的絕對線,超過就是刑事罰對象。
上限規制的構造(勞基法36條)
- 原則(限度時間):月45小時・年360小時(3個月超的1年變形制是月42・年320)。
- 特別條款(臨時的特別事情+勞使合意時):
- 年720小時以內(時間外勞動)
- 單月100小時未滿(時間外+休日勞動合計)
- 2〜6個月平均80小時以內(同上合計。任何相鄰2〜6個月都要滿足)
- 月45小時超的月數每年6次(6個月)以內
- 違反: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(119條)——不是行政指導而是刑事罰。
2024年:猶豫期間終了
建設事業・汽車駕駛業務(卡車・巴士・計程車)・醫師的適用猶豫於2024年3月末結束(駕駛是年960小時等特則)。「我們是運輸業所以沒有上限」已不成立。
特別條款的寫法要點
- 「臨時的特別事情」要具體:「業務繁忙時」「必要時」這種常態性記載不被受理——寫「大規模訂單對應」「系統障害對應」「結算業務」等臨時性事由。
- 發動程序(勞使的協議・通告等)明記並每次留紀錄。
- 健康福祉確保措置(醫師面接・勤務間隔・代償休日等從指針列表選擇)明記並實施。
運用管理的實務
- 月中警報:80小時・100小時線用勤怠系統自動警示(月底才發現超過已經來不及)。
- 「100小時未滿」含休日勞動——休日出勤多的月份特別危險。
- 複數月平均80小時是滾動計算:單月59小時連續下去也會踩線的設計要注意。
- 超上限的勞動實態+過勞死・精神障害發病時:勞災認定(過勞死ライン)+安全配慮義務違反的民事責任+刑事立件的三重風險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0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