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——「可以低於最低工資」的唯一例外
2025-12-04
5秒結論
最低賃金法7條的減額特例許可:①精神・身體障礙顯著影響勞動能力者②試用期間中者③認定職業訓練中者④輕易業務從事者⑤斷續勞動從事者,經都道府縣勞働局長許可,可按減額率低於最低工資支付。無許可的「約定最低工資以下」一律無效(最賃法4條2項・差額請求可)。許可基準・減額率的上限、障礙者僱用現場的運用與批判、外國人技能實習生不適用減額特例。
「最低工資以下的時薪一律違法」——有一個狹窄的例外:減額特例許可。但「老闆說你能力不夠所以低一點」絕對不算。
原則:未滿最低工資一律無效
- 低於最低工資的工資約定無效,該部分視為以最低工資約定(最賃法4條2項)——同意了也無效,差額可遡及請求。違反有罰則(50萬圓以下罰金)。
例外:減額特例許可(最賃法7條)
以下5類型,事前取得都道府縣勞働局長的許可時,可按許可的減額率支付:
- ①精神・身體障礙顯著影響勞動能力者:同一業務的一般勞工比較下的能力程度為基準設定減額率——不是「有障礙=可減」,是個別・業務別的審查。
- ②試用期間中者(最大6個月・減額率上限20%):但一般企業的試用期間幾乎不被許可(本採用後同一業務的能力差難以疎明)——「試用期打8折」沒拿許可就是單純違法。
- ③認定職業訓練中者。
- ④輕易業務從事者・⑤斷續勞動從事者(看守等)。
運用的現實
- 許可件數的大半是①障礙者類型。福祉的就勞(就勞繼續支援A型等)與一般僱用的交界處使用——減額率要有客觀能力評價根據,定期更新。對此制度本身,障礙者團體有「助長低工資固定化」的批判,運用趨嚴。
- 外國人技能實習生・特定技能:減額特例不適用類型(制度趣旨上日本人同等以上報酬要件也並存)——「實習生所以便宜」沒有任何法律根據。
- 勞工端確認法:工資明細的時薪換算(月薪÷月所定時間)+自己都道府縣的最低工資(每年10月前後改定)。低於時→請求公司出示許可書確認→無許可就請求差額・向勞基署申告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