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銀機的錢・倉庫的商品不見了——竊盜・業務上橫領・背任,差在哪裡
2026-05-02
5秒結論
員工拿走公司財物,罪名取決於「誰占有」:自己保管中的錢=業務上橫領(10年以下拘禁刑)、別人管理的商品=竊盜(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)、濫用權限使公司受損=背任。區分的實益與公司的對應。
收銀的錢短少、倉庫的商品消失、經理把公款挪去私用。都是「員工拿公司的東西」,但刑法上的罪名不同,區分的關鍵是誰在占有・管理那個財物。
三個罪名的區分
- 業務上橫領罪(刑法253條・10年以下拘禁刑):基於業務自己保管・管理中的他人之物,據為己有。收銀擔當把自己管理的收銀金拿走、經理把自己管理的公款匯去私人帳戶,是這一類。
- 竊盜罪(刑法235條・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):拿走他人(公司)占有中的財物。一般員工從倉庫搬走商品、拿走別的部門管理的備品,是竊盜——因為那些物品不在他的保管權限內。
- 背任罪(刑法247條・5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):為他人處理事務者,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濫用權限・違背任務,使公司受財產上損害。採購擔當故意用高價向特定廠商進貨收回扣、擔保價值不足仍放款,是典型。役員做同樣的事是特別背任罪(會社法960條・10年以下拘禁刑或1,000萬日圓以下罰金,可併科),更重。
區分的實益
對公司來說,罪名本身不是最重要的(告訴時寫錯罪名,警察・檢察官會重新構成),重要的是證據的方向:橫領要證明「保管權限+領得行為」(帳簿・匯款紀錄),竊盜要證明「搬出行為」(監視器・入出庫紀錄),背任要證明「任務違背+圖利目的+公司損害」(決裁紀錄・對比市價)。背任的立證最難,能構成橫領的儘量用橫領整理。
公司的對應順序
- 證據先行:帳簿・監視器・入出庫紀錄・郵件,先固定再面談。先質問本人,證據就會消失。
- 本人面談:承認的話當場寫自認書(日期・金額・方法・簽名)。
- 民事回收:返還合意・分期償還的公正證書化、必要時假扣押。
- 懲戒:金額・期間・地位・返還狀況綜合量定。懲戒解僱常見,但也要踐行弁明程序。
- 刑事告訴:是否告訴是經營判斷(回收優先還是嚴正對應優先)。「不告訴換取返還」的合意本身是適法的交涉選項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0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