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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負責人收廠商回扣——背任・橫領的線,與公司把錢拿回來的方法

2026-07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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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向特定廠商高價下單換取回扣,是背任罪(5年以下拘禁刑等)或業務上橫領的世界;役員則是特別背任罪(會社法960條)。發現的契機、調查的順序、對本人與對廠商的請求、懲戒解僱與刑事告訴。

採購負責人長年向同一家廠商下單,價格明顯高於行情——調查發現,廠商每次回給他個人「介紹料」。回扣(リベート)是日本企業不正的經典類型,而且常常持續多年、金額累計巨大。

刑事上:背任還是橫領

民事上:錢從兩邊拿回來

調查的順序

  1. 異常的發現:同一廠商集中・價格高於行情・決裁權限內的金額拆單。定期的採購資料分析是發現的王道。
  2. 客觀證據先固定:下單紀錄・見積比較・郵件・通訊紀錄。先動證據、後動人。
  3. 廠商側的協力:對廠商的資料請求・聽取。要求繼續交易的廠商有協力動機。
  4. 本人面談:證據齊了再做。自認書+返還合意。
  5. 處分與告訴:懲戒解僱的有效性以金額・期間・地位・證據的充實度支撐;刑事告訴用背任/橫領構成。

預防

採購的相見積原則・定期輪調・決裁權限的分離・內部通報窗口。回扣幾乎都從「同一個人長年握著同一家廠商」開始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7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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