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內表彰的獎金・獎品要課稅嗎——原則給與課稅,例外的狹窄範圍
2026-04-04
5秒結論
永年勤續表彰・業績表彰・改善提案表彰等的金品,原則上是給與所得(源泉徵收對象)。非課稅的例外很窄:永年勤續者的紀念品・旅行招待(大約10年以上・社會通念上相當額・現金不可。所得稅基本通達36-21)、創意工夫等的少額表彰(36-22)。現金支給原則全額課稅、職務發明的相當利益(特許法35條)是另一制度等整理解說。
「表彰是獎勵不是工資,應該不用課稅吧」——相反。表彰金品原則上是給與,源泉徵收漏了,稅務調查時被追徵的是公司。
原則:給與課稅
因勤務・業績而受的金品是勞務的對價=給與所得。業績表彰金・銷售優秀獎・紅人獎——不管名目,現金支給原則全額課稅(社會保險上多數也算賞與・報酬,要注意)。
非課稅的例外(狹窄)
- 永年勤續表彰(所得稅基本通達36-21):①勤續大約10年以上者②旅行・觀劇的招待或紀念品③社會通念上相當額④第2次以後間隔大約5年以上——全部滿足才非課稅。現金・商品券不行(換金性高=給與)。
- 創意工夫表彰(36-22):工作上的創意・改善的表彰,少額(實務上數千圓程度的目安)非課稅。高額時:其創意與職務直接相關=給與,與職務無關=一時所得等的整理。
- 社內運動會・活動的獎品等,少額・全員參加型的娛樂費性質者。
容易搞錯的鄰接制度
- 職務發明的「相當の利益」(特許法35條):發明報獎是法定制度,金額可觀。課稅上,承繼時的報獎是讓渡所得・雜所得等(非給與)的整理也有——與表彰制度分開設計。
- 慶弔見舞金:福利厚生的非課稅枠(社會通念上相當額)是另一基準。
- 賞與:「決算表彰金」全員・按業績支給的實態=只是賞與。社會保險的賞與支払屆也別忘。
制度設計的要點
- 表彰規程:對象事由・選考方法・金品的內容明定(恣意運用是不滿之源)。
- 現金表彰→一開始就當給與處理(源泉+社保)設計預算。
- 永年勤續→以紀念品・旅行型(滿足非課稅要件的形式)設計。
- 猶豫時問稅理士——「名目是表彰」不會改變課稅的結論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