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賞與給多少是老闆的自由」——查定裁量的界線與不支給的違法風險
2025-06-29
5秒結論
賞與的有無・金額原則是公司裁量,但①就業規則・契約有支給規定時成為工資請求權②查定裁量也受濫用審查——福岡高等裁判所等裁判例否定過恣意查定。育休取得者的不利查定是違法(育兒介護休業法10條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12月4日決定參照の東朋學園事件)。
「賞與是恩惠,給不給隨我」——一半正確,一半危險。界線在哪?
賞與是什麼法律性質
- 勞基法上賞與不是義務——沒有規定就沒有請求權。
- 但就業規則・賃金規程・勞動契約・求人票寫了「年2回・基本給○個月」等具體基準時,就是勞動條件=工資請求權發生。「業績により支給することがある」的抽象規定則裁量大。
- 支給日在籍條項(參照另篇)・查定制度的建付,決定爭議的形狀。
查定裁量的濫用審查
查定本身是公司裁量,但裁判例承認以下場合違法:
- 恣意・報復查定:內部通報・申告勞基署・拒絕違法指示後的急落查定——人事權濫用(不法行為・差額請求)。
- 違法理由的查定:東朋學園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12月4日判決・勞働判例862號14頁):產休・育休取得日算作欠勤而賞與全額不支給的規定,公序違反無效。現行法上育休等的不利益取扱明文禁止(育兒介護休業法10條)、妊娠出産理由同樣(均等法9條3項)。
- 查定過程逸脫:規程定的查定程序(評價項目・面談)完全不踐行的減額。
經營者的設計要點
- 規程寫法決定自由度:「會社業績及び本人查定により支給額を決定する。業績によっては支給しないことがある」——保留裁量的標準文言。
- 查定要留痕:評價表・評價理由。訴訟中「為何他是C」說不出口的查定,被推認恣意。
- 大幅減額(前年比半減以下等)要有說明可能的理由——工會・個別交涉的火種。
- 外國人員工:「因為是外國人所以賞與對象外」的區別,勞基法3條(國籍差別禁止)違反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