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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賞與給多少是老闆的自由」——查定裁量的界線與不支給的違法風險

2025-06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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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賞與的有無・金額原則是公司裁量,但①就業規則・契約有支給規定時成為工資請求權②查定裁量也受濫用審查——福岡高等裁判所等裁判例否定過恣意查定。育休取得者的不利查定是違法(育兒介護休業法10條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12月4日決定參照の東朋學園事件)。

「賞與是恩惠,給不給隨我」——一半正確,一半危險。界線在哪?

賞與是什麼法律性質

查定裁量的濫用審查

查定本身是公司裁量,但裁判例承認以下場合違法:

經營者的設計要點

  1. 規程寫法決定自由度:「會社業績及び本人查定により支給額を決定する。業績によっては支給しないことがある」——保留裁量的標準文言。
  2. 查定要留痕:評價表・評價理由。訴訟中「為何他是C」說不出口的查定,被推認恣意。
  3. 大幅減額(前年比半減以下等)要有說明可能的理由——工會・個別交涉的火種。
  4. 外國人員工:「因為是外國人所以賞與對象外」的區別,勞基法3條(國籍差別禁止)違反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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