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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發獎金那天已經離職」就拿不到——賞與的支給日在籍要件

2025-10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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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日本的賞與(獎金)常有「支給日當天還在職才發」的規定。最高裁判所承認這種「支給日在籍要件」原則上有效。離職時機怎麼抓、公司端的規定怎麼寫。

「6月底離職,7月10日發夏季獎金——考核期間我都做滿了,獎金該給我吧?」在日本,答案很可能是拿不到。關鍵是就業規則・賞與規程裡的「支給日在籍要件」。

支給日在籍要件——最高裁判所承認有效

大和銀行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7年10月7日判決・勞動判例399號11頁):銀行的賞與規定「支給日當天在籍者才支給」,員工在考核期間結束後・支給日前離職,請求賞與被駁回。最高裁判所認為,這種規定(就業規則上明確、已成為勞動契約內容)有效,支給日不在籍就沒有請求權。

理由在於:日本的賞與不只是過去工作的對價,還帶有「對今後繼續工作的期待」等性格,公司有制度設計的裁量。

勞工端:離職時機要看賞與規程

經營者端:規定要寫清楚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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