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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宿舍給外國員工——免費住宿其實是「給與」,課稅與社保這樣算

2026-08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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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公司借上社宅轉租給員工:員工負擔「賃貸料相當額」(所得稅基本通達36-41・36-45的算式,實務上常是市場租金的1〜2成)的50%以上,差額非課稅;無償提供則賃貸料相當額全額是現物給與=源泉徵收對象。社會保險另有一套:現物給與的住宅價額按都道府縣別厚勞大臣告示(每疊單價)算入報酬。外國人僱用常見的宿舍提供,兩套基準都要過。

外國員工剛來日本租不到房,公司提供宿舍是定番福利。但「免費宿舍」在稅與社保的世界是「給與」——處理錯了,稅務調查時被補源泉稅+不納付加算稅。

所得稅:賃貸料相當額的50%規則

公司把借上的房子(或自有房產)給員工住:

社會保險:另一套基準

社保(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)的報酬算定用厚生勞動大臣告示的現物給與價額(都道府縣別・按居住用疊數的單價)。員工負擔額低於告示價額時,差額算入報酬月額——所得稅上非課稅的社宅,社保上仍可能增加標準報酬。算定基礎届的季節別忘了。

外國人僱用的特有注意

  1. 從薪資扣宿舍費要有勞使協定(勞基法24條的賃金全額払原則的例外)+本人同意,金額要寫進勞動條件明示。
  2. 扣太多(市場租金的數倍・明顯不當)會被評價為實質的最低賃金法違反・甚至被懷疑強制勞動的環節——技能實習・特定技能的監查重點。
  3. 特定技能・育成就勞的住居支援是義務的支援項目,宿舍條件(面積基準等)有指針。
  4. 退職時的退去條款:社宅使用契約書與僱用契約分開簽、退職後的退去期限(例如1個月)明記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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