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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勤手當・出張旅費不課稅——但「不算殘業代基礎」「要算社保」的三層區別

2025-06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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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通勤手當月15萬日圓以內不課稅(所得稅法9條1項5號)、出張旅費也不課稅。但社會保險的標準報酬「要」含通勤手當;殘業代的計算基礎「可以」排除(勞基法37條5項)。稅・社保・勞基三套規則不一樣,混同會算錯錢。

通勤手當是「不課稅」大家都知道——但很多人(包含經營者)把稅・社會保險・殘業代的三套規則混在一起,結果算錯錢。一次整理。

①稅:不課稅(有上限)

②社會保險:要算進去

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的標準報酬月額,包含通勤手當(健康保險法3條5項的「報酬」)。「通勤手當不課稅所以社保也不算」是典型誤解——通勤費高的員工,社保等級也跟著高。算定基礎届(每年4〜6月的報酬)申報漏了通勤手當,之後被年金事務所調查指摘的案例很多。

③殘業代:可以排除

割增賃金的計算基礎,通勤手當可以排除(勞基法37條5項・施行規則21條——家族手當・住宅手當・臨時工資・賞與等也同樣)。但注意:排除限於「與實際通勤費用對應」的手當——不問距離一律2萬日圓的「通勤手當」,判例・行政解釋上要算進基礎。名目不是重點,實質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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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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