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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開發的技術・寫的程式屬於誰——職務發明與職務著作的規定

2026-09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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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職務發明:專利權原始屬於發明人=員工,公司要靠勤務規則等事先約定才能取得(特許法35條、2015年改正後可約定自始歸公司),且必須給「相當的利益」。對價不足時員工可請求差額(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4月22日判決・民集57卷4號477頁)。職務著作:法人名義公表等要件下著作權自始屬公司(著作權法15條),程式不需公表名義(15條2項)。

「員工在上班時間開發的技術,當然是公司的吧?」——專利的世界不是這樣。沒有事先規定的公司,可能在員工離職時失去核心技術的權利。

職務發明:原則屬於員工

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發明(職務發明),取得專利的權利原始上屬於發明人=員工本人。公司自動得到的只是無償的通常實施權(特許法35條1項)——可以用,但不能獨占、不能阻止員工把專利賣給競爭對手。

靠規定把權利拿到公司

特許法35條允許公司透過契約・勤務規則等的事先約定取得權利。2015年(平成27年)改正後,可以約定專利的權利自始(原始的)歸屬公司(35條3項)——改正前只能「承繼」,有雙重轉讓的風險,改正後更安定。

但有對價:公司取得權利時,必須給員工「相當的金錢其他經濟上的利益」(相當的利益、35條4項)。金額・決定程序不合理時,法院會自己算——勤務規則定的補償金額不足時,員工可以請求差額,這是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4月22日判決(民集57卷4號477頁)確立的。發明補償金訴訟中有億円單位的判決例,不是只有大企業的問題。

相當的利益怎麼設計

①出願時補償・登錄時補償・實績補償(依專利帶來的利益分配)的三段式是常見做法。②決定基準時與員工協議、公開基準、聽取意見——經濟產業大臣的指針(35條6項)要求程序的合理性。程序做得好,金額的裁量就大。③製造業・開發型企業一定要在就業規則或職務發明規程裡寫,沒寫的公司現在就補。

職務著作:著作權的世界相反

著作權相反,要件滿足時著作權自始屬於公司(著作權法15條1項):①法人等的發意②業務從事者在職務上作成③以法人等的名義公表④作成時的契約・勤務規則無別段的定。網站・手冊・設計等適用這一條。

程式著作物更寬:不需要「以法人名義公表」的要件(15條2項)——員工在職務上寫的程式碼,著作權原則上自始屬於公司。

外注時要注意

職務著作只適用於自己的員工。外注給業務委託・外包公司開發的程式・設計,著作權屬於受託方,沒有契約條款就不會移轉。委託開發契約一定要寫著作權(含著作權法27條・28條的權利)移轉條款與著作者人格權不行使條款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2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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