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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先用觀光簽證來試做幾天」——這句話就是犯罪

2026-06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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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短期滯在(觀光・探親・商用90日等)不能從事「有報酬的活動」:試工・研修名目的勞動・打工全部違法,本人構成資格外活動罪(入管法70條・73條)、公司構成不法就勞助長罪(73條の2・5年以下拘禁刑500萬日圓以下罰金)。「無薪試做」也危險(實質勞動=勞基法上的勞工→最低賃金違反併發)。合法的範圍:面試・會議・商談・工廠視察・契約簽訂等商用活動。

台灣人免簽證就能來日本90天——方便到讓人忘記:短期滯在是「不能工作」的在留資格。「先來試做幾天看合不合」這個在台灣常見的做法,在日本是刑事犯罪。

短期滯在能做什麼・不能做什麼

「無薪就沒問題」是誤解

兩層風險:①入管法上,無報酬但實質上是業(事業活動的一環)的勞動,仍可能被評價為資格外活動。②勞動法上,有指揮命令下的勞務提供=勞基法上的勞工,最低賃金支付義務發生——「無薪試做」反而追加最低賃金法違反。試做要合法只有一條路:取得就勞資格之後。

罰則

  1. 本人:資格外活動罪(入管法70條1項4號・73條)、退去強制事由、之後的入國審查大減分。
  2. 公司:不法就勞助長罪(73條の2)——5年以下拘禁刑・500萬日圓以下罰金(2025年6月加重)、法人兩罰。「以為觀光簽可以短期工作」不是抗辯:過失不免責。

想「先看看人」的合法替代案

順帶一提:短期滯在中決定錄用,原則上不能直接在日本國內變更為就勞資格(短期滯在→變更是「有特別事情」限定)——一度回國、走COE路線是標準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2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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