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解任役員要賠錢嗎——會社法339條的「正當理由」

2026-09-05

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→

5秒結論

取締役解任的法律整理:株主總會普通決議隨時可解任(會社法339條1項)但「正當理由」欠缺時公司對被解任役員負損害賠償(339條2項・原則=剩餘任期的報酬相當額)。正當理由的判斷(職務執行的不正・法令定款違反・心身故障=肯定方向/經營判斷的失敗・單純的對立=否定方向)、任期設計的重要性(非公開會社最長10年的雙刃劍)、解任與辭任勸告的分別使用、累積投票・監查役的特則、解任之訴(會社法854條・少數株主權)。

「那個役員不行,換掉」——可以,株主總會隨時能解任。但沒有正當理由的解任,公司要賠剩餘任期的報酬。任期10年的役員第1年被解任,賠9年分——這種事故真的會發生。

構造

「正當理由」的相場

任期設計這條伏線

實務的選項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← 回到文章一覽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