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從台灣請中華料理廚師來日本——「技能」簽證的10年實務經驗與在職證明審查
2026-09-06
5秒結論
開中華料理店・台灣料理店想從海外請廚師,用的是在留資格「技能」(熟練技能)。解說基準省令的要件:料理調理10年以上實務經驗(含外國教育機關專攻期間)、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、店側要有「專門料理店」的實態(菜單・座席數・營業實績)。在職證明書的信憑性是審查重點——入管會查發行店家的實在性,虛偽證明會導致不許可且留下紀錄。更新・轉職時的注意點。
「想請台灣的老師傅來掌廚」——餐飲業經營者常問的問題。結論:有路,但窄。在留資格「技能」要求的是10年以上的實務經驗,而且證明這10年的「在職證明書」會被入管認真查。
1 「技能」資格與調理師
在留資格「技能」的對象是「產業上的特殊分野所屬的熟練技能」。基準省令第1號:外國考案・日本屬於特殊的料理調理或食品製造技能,且有10年以上實務經驗(含在外國教育機關專攻該料理調理・食品製造科目的期間)。中華料理・台灣料理・印度料理等的廚師是典型。日式料理・一般西餐不符合「外國考案」,不行。
2 10年實務經驗:在職證明書的信憑性審查
審查的主戰場是經歷的立證:
- 過去任職店家出具的在職證明書(店名・地址・電話・任職期間・職務內容)。入管會核查發行店家的實在性——電話確認・當地調查都有。已歇業的店、聯絡不上的店,證明力會打折。
- 期間要連續合理:20歲就「有10年經驗」在年齡上不合理,會被深究。兵役期間・留學期間與任職期間重疊的,矛盾會被抓出來。
- 虛偽的在職證明是致命傷:不只這次不許可,虛偽申請的紀錄會影響本人之後所有的入國・在留申請,公司側也可能被追究。仲介說「證明書可以想辦法」的,不要碰。
3 店側的要件
招聘的店要有「需要熟練廚師的專門料理店」的實態:菜單構成(該國料理為主體)、座席數・店鋪規模、營業實績。居酒屋菜單裡放兩道麻婆豆腐,不構成「中華料理專門店」。報酬要與日本人同等以上——用「包吃住」壓低現金工資的建付,不許可風險高。
4 更新與轉職
- 更新時看的是在同一(或同種)專門店實際做調理的實態。讓廚師兼外場・兼送外賣,是資格該當性被否定的方向。
- 廚師轉職到別家店時,建議取得就労資格證明書(入管法19條の2)確認新店符合要件——不確認就僱用,萬一不符合,公司構成不法就労助長罪的風險。
5 給經營者的清單
- 面試時先確認經歷年數・前店資訊的可驗證性,再談條件。
- 僱用契約書(中文併記較好)明記職務=調理、報酬額。
- 來日後不要讓他做調理以外的工作(收銀・配達等),活動範圍外是公司的刑事風險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0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