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裁判例介紹】PIP做了3次還是解僱無效——外資通信社的能力不足解僱・ブルームバーグ事件
2026-05-17
5秒結論
中途錄用的記者被實施3次PIP(業務改善計畫)後解僱,東京高裁平成25年(2013年)4月24日判決(勞動判例1074號75頁)判解僱無效。框架:契約上要求的職務能力是什麼→低下是否重大到無法期待契約繼續→有無給改善機會→有無改善可能性。外資「隨時換人」的邏輯在日本法院不通。
外資系企業常見的流程:評價不佳→PIP(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・業務改善計畫)→未達標→解僱。這個流程在日本行不通的代表例,就是ブルームバーグ・エル・ピー事件(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5年(2013年)4月24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74號75頁。控訴棄却・確定)。
事案概要
X在其他公司當了約13年記者後,被美國通信社Y中途錄用為記者。數年後Y評價X「未達期待」,先後實施3次PIP。Y主張X未達成第1次PIP的全部目標,警告後進行退職勸奨・自宅待機,最後以就業規則的「職責能力或能率顯著低下且無改善見込」等事由解僱。X提訴請求地位確認,一審(東京地裁平成24年10月5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67號76頁)X勝訴,Y控訴。
東京高裁的判斷
判決出處
ブルームバーグ・エル・ピー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5年(2013年)4月24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74號75頁
ブルームバーグ・エル・ピー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5年(2013年)4月24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74號75頁
- 判斷框架:能力低下解僱有無「客觀合理的理由」(勞動契約法16條),要看①該勞動契約上要求的職務能力的內容→②能力低下是否重大到無法期待契約繼續→③使用者有無促使改善矯正・給予努力反省的機會→④今後指導下的改善可能性,綜合考慮。
- 「外資標準」被拒絕:Y主張國際企業與日本型僱用不同應放寬標準,但法院認定Y在錄用選考・試用期間都沒有設定特別的基準或審查,所以X被要求的,不過是社會通念上中途錄用的記者一般被要求的職務能力——不是什麼特別高的水準。
- 當事人的表現:X在第2・3次PIP達成或接近目標數,顯示了依指示改善的態度;Y則沒有採取具體的改善矯正策(具體指示・問題意識的共有等)。解僱無效。
對經營者的教訓
- 想用「要求高水準」解僱中途錄用者,前提是契約上明確約定了高水準(職務記述書・錄用時的特別條件・相應的高報酬)。什麼都沒寫,法院就用「一般水準」審查。
- PIP不是解僱的免罪符。目標要合理、過程要有具體指導、結果要公平評價——「設計成達不成的PIP」反而成為解僱無效的證據。
- 退職勸奨先行是正解,但勸奨不成就解僱的「既定路線」感,會在訴訟中變成不利情事。
- 同類框架也適用於下位考課者(セガ・エンタープライゼス事件——本站另有記事介紹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1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