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典判例】「陰沉的印象」不能成為取消內定的理由——大日本印刷事件(最高裁昭和54年判決)
2026-06-01
5秒結論
錄用內定後、入職前以「印象陰沉」為由取消內定,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(1979年)7月20日第二小法廷判決(民集33巻5號582頁)判取消無效。內定=附始期・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,取消事由限於「內定當時不知道、也無法期待知道的事實」。
「只是內定,還沒入職,取消應該沒關係吧」——這是繼試用期間之後第二常見的誤解。確立「內定取消=解僱同等審查」的,就是大日本印刷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(1979年)7月20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民集33巻5號582頁・勞動判例323號19頁)。
事案概要
大學生X應徵大日本印刷的新卒錄用,7月收到以電報發出的採用內定通知,並依公司要求提交了誓約書(記載畢業不能、健康惡化、虛偽申告等取消事由)。X因此辭退了另一家公司的錄用。翌年2月,公司未附理由就通知取消內定。訴訟中判明的實際理由是「X給人陰沉(グルーミー)的印象」——但這個印象是錄用選考當時公司就已經知道的。
最高裁的判斷
判決出處
大日本印刷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(1979年)7月20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民集33巻5號582頁・勞動判例323號19頁
大日本印刷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(1979年)7月20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民集33巻5號582頁・勞動判例323號19頁
- 內定=勞動契約成立:公司的招募是「申込みの誘引」(要約引誘),學生的應徵是契約申込(要約),內定通知就是承諾——此時附始期・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。
- 取消的界限:內定取消事由,限於內定當時不知道、也無法期待知道的事實,且照解約權保留的趣旨・目的看,客觀上合理、社會通念上相當才行。
- 結論:「陰沉的印象」是選考時就知道的事。公司本應在錄用階段自行判斷能否消解這個疑慮,知道了還發內定,之後再拿同一理由取消,是解約權的濫用——取消無效,X的員工地位獲得確認。
對經營者的教訓
- 錄用時該判斷的事,要在錄用時判斷完。面試時已經知道(或應該能知道)的事實,不能留到內定後才當取消理由。
- 可以用的取消事由:畢業不能、提交文件的重大虛偽被發覺、健康狀態惡化到無法工作等——都是「之後才發生或才判明」的事實。誓約書列明取消事由,是實務上的基本動作。
- 這套法理也適用於中途錄用:有判例對轉職者的內定取消用整理解僱的框架嚴格審查(インフォミックス事件・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9年(1997年)10月31日決定・勞動判例726號37頁)。發了offer letter之後經營狀況變了想撤回,在日本是高風險行為。
- 內定取消即使法律上站得住,對新卒還可能被政府公表企業名(職業安定法施行規則17條の4)。先考慮協商解決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0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