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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手機・開戶口被要求在留卡——哪些場面「必須」出示,哪些可以拒絕

2025-07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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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銀行開戶・匯款是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的本人確認(取引時確認)義務、手機契約是攜帶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——在留卡是標準的確認書類。另一方面,入管法上的在留卡提示義務僅對入國審查官・警察官等(23條)——店家・房東「拍照存檔」的要求可以確認用途・拒絕過度收集。個人情報保護法的視點也整理。

「租DVD也要在留卡影本」「健身房要拍護照」——哪些是法律要求,哪些只是公司的過剩收集?

法律上「必須」本人確認的場面

在留卡的「提示義務」は限定的

過剩收集への對處

  1. 「何の法令に基づく確認ですか」と聞く——正當な事業者は答えられる。
  2. 裏面(資格外活動許可欄)까지のコピーが必要か・保管期間・利用目的——個人情報保護法上、利用目的の特定・必要範圍內の取得が原則(17條・18條)。
  3. マイナンバー(個人番號)は別格:提供を求められるのは稅・社保・災害對策の法定事務だけ——店が會員登錄でマイナンバーを集めるのは違法(番號法20條)。カードの裏面コピーを取らせない。
  4. 雇主の在留卡確認は適法かつ必要(不法就労助長罪の回避)——這個要配合。

紛失・盜難時

在留卡紛失:14日以內に再交付申請(入管法19條の12)。警察への遺失屆→受理番號を再交付申請に使う。放置は攜帶義務違反狀態が續くので早急に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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