撿到錢包不交給警察是犯罪——遺失物法的規則:報勞金5〜20%・3個月取得所有權
2025-07-09
5秒結論
撿到遺失物:速やかに交還失主或提交警察(遺失物法4條)——放進自己口袋是遺失物等橫領罪(刑法254條・1年以下拘禁刑或10萬圓以下罰金・科料)。拾得人的權利:報勞金=物件價值的5〜20%(遺失物法28條)、公告後3個月無人認領則取得所有權(民法240條)。車站・商場內拾得時交給設施占有者(報勞金對半)。自己遺失時:遺失屆・信用卡與在留卡的停用・再發行順序。
在日本,「撿到錢包交給派出所」不只是美德——是法律義務,而且拾得人也有明確的權利。
撿到東西時的義務
- 速やかに交還失主,或提交警察署・派出所(遺失物法4條1項)。在車站・商場・便利商店等設施內撿到的,交給設施的占有者(車站人員・店家)(4條2項)。
- 放進自己口袋帶走=遺失物等橫領罪(刑法254條・1年以下拘禁刑或10萬圓以下罰金・科料)。監視器普及的日本,事後被查到的案例非常多。撿到提款卡去領錢則是竊盜罪・詐欺罪級別的重罪。
拾得人的權利
- 報勞金:失主應支付物件價值5%〜20%的報勞金(遺失物法28條1項)。設施內拾得的場合,拾得人與設施占有者對半(28條2項)。請求權在失主領回後1個月內行使(29條)。
- 所有權取得:公告後3個月無人認領,拾得人取得所有權(民法240條)——但手機・在留卡等含個人情報的物件除外(遺失物法35條),且需在通知後2個月內領取(36條)。
- 提交時記得索取「拾得物件預り書」——行使權利的憑證。權利也可以放棄(不想要報勞金時在書面勾選)。
自己遺失時的順序
- 信用卡・提款卡:先打卡公司停卡(被盜刷的免責以迅速通知為條件)。
- 向警察提出遺失屆(可以上網或電話向遺失物中心查詢)——受理番號在後續再發行手續中會用到。
- 在留卡遺失:14日以內向入管申請再交付(入管法19條の12)——需要警察的受理番號。
- 手機:遠端鎖定・向電信公司停機。My Number卡:24小時停用專線。
日本的遺失物返還率高,是因為這套「義務+報勞金」的制度在運作。撿到就交出去,既安全又可能有報勞金——帶走則可能留下前科,影響在留資格,完全不划算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