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研修期間沒有時薪」是違法的——訓練時間也是勞動時間
2025-08-22
5秒結論
「研修中無給」「試用期才給一半」的違法性:公司指示參加的研修・訓練時間=指揮命令下的勞動時間(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・民集54卷3號801頁的定義)→工資・最低賃金的適用(最賃法4條)。自由參加的例外的嚴格性(不參加有不利益=事實上強制)、試用期減額需要都道府縣勞働局長許可(最賃法7條2號「試の使用期間」)且罕見、開業前研修・考照費用的負擔、請求方法。
「研修期間是學習,所以沒有薪水」「試用期時薪只有800日圓」——打工・新人常聽到的話術。結論:公司指示的研修時間就是勞動時間,不付錢・低於最低工資都違法。
法律框架
- 勞動時間=置於僱主指揮命令下的時間(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・民集54卷3號801頁)。公司指示參加的研修・訓練・開店前的練習,全部該當。
- 勞動時間→工資發生+最低賃金法的適用(最賃法4條:低於最低賃金的約定無效、以最低賃金額補正)。「研修中時薪0圓」的約定當然無效。
「自由參加」的例外很窄
- 真正自由參加(不參加完全無不利益・業務上非必要)的學習會才是勞動時間外。
- 但「自由參加」卻不參加就排不到班・被說「沒幹勁」・考核扣分=事實上的強制→勞動時間。名目不重要,實態決定。
試用期減薪的真相
- 試用期可以約定較低的工資(契約自由),但不能低於最低賃金。
- 低於最低賃金的「試の使用期間」減額特例(最賃法7條2號)需要都道府縣勞働局長的許可——實務上許可極少,一般公司口頭說「試用期打折」幾乎都沒有許可=違法。
周邊問題
- 入職前研修(內定者研修):公司指示參加的,同樣發生工資。
- 業務必要的資格・考照費用由勞工負擔+「辭職就要還」的約定:賠償預定禁止(勞基法16條)的問題(詳見研修費用返還的整理)。
請求方法
- 證據:研修的指示(訊息・排班表)、研修時間的紀錄、工資明細。差額=(最低賃金-實付時薪)×時數,連同遲延利息請求。時效3年。窗口:勞基署(最賃法違反有罰則:50萬日圓以下罰金)・勞働局・律師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