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人與日本人結婚——手續的順序、姓氏、在留資格的變更
2026-05-18
5秒結論
日本側向市區町村提出婚姻届(民法739條)+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;台灣側再辦結婚登記。夫妻的姓不會自動改變(可依戶籍法107條2項變更)。「日本人的配偶者等」在留資格的申請重點與偽裝婚姻的重罰。
台日婚姻每年都很多。手續看似複雜,按順序做其實清楚。以「在日本先辦」的常見型說明。
手續的順序
- ①準備文件:台灣人一方需要「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」(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發行)+戶籍謄本+翻譯文。日本人一方是戶籍謄本。
- ②向市區町村提出婚姻届:日本的婚姻以届出成立(民法739條)。受理後,日本側的婚姻即有效成立,日本人的戶籍記載配偶。
- ③台灣側的登記:持日本的婚姻届受理證明書(+翻譯)向台灣的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(可透過代表處)。台灣自2008年起採登記婚,只在日本登記而不辦台灣登記的話,在台灣法上的效力會有問題,兩邊都要辦。
姓氏:不會自動改變
- 日本人之間結婚必須夫妻同氏(民法750條),但與外國人結婚時這條不適用——兩人的姓都不變。
- 日本人配偶想改成台灣配偶的姓:婚姻日起6個月內向市區町村届出即可,不需家庭裁判所許可(戶籍法107條2項)。超過6個月則需家裁許可。
- 台灣人一方在日本的通稱名(通名)可向市區町村申請住民票記載,日常生活・銀行多可使用。
在留資格:「日本人的配偶者等」
- 結婚本身不會自動改變在留資格。要向入管申請變更為「日本人的配偶者等」。審查重點是婚姻的真實性(交往經過・合照・通訊紀錄・質問書)與生計的安定性(收入・納稅)。
- 工作資格(技人國等)繼續工作的話,不變更也可以——但配偶者資格沒有職種限制・也是永住申請上有利的身分系資格。
- 偽裝婚姻是重罪:為取得在留資格的假結婚,構成公正證書原本不實記載罪(刑法157條,5年以下拘禁刑)・入管法的虛偽申請罪,仲介者也被處罰,且必然被取消在留資格・退去強制。網路上「花錢辦結婚簽證」的廣告碰都不要碰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