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年俸制所以沒有殘業代」是誤解——年俸制導入前經營者該知道的三件事
年俸制只是賃金的決定方法,不免除割增賃金支付義務。年俸含殘業代的設計需要通常賃金部分與割增部分的明確區分(醫療法人康心會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29年7月7日判決・勞判1168號49頁)。期中單方調降年俸不可(合意或就業規則上的評價制度根據必要)、賞與部分的計算等設計要點。
「我們是年俸制,所以不用付加班費」——這是在日本經營的台灣老闆最常見的誤解之一。年俸制不是魔法,殘業代照算。
誤解1:年俸制=不用付殘業代
年俸制只是賃金額的決定方式(年單位決定),勞基法37條的割增賃金義務照樣適用。例外只有:管理監督者(41條2號。名目管理職不算)、裁量勞動制等例外制度的適用者。單純的年俸制勞工做了時間外勞動,公司就欠殘業代。
誤解2:年俸裡「已經包含殘業代」
包含型設計本身可能有效,但判例要求明確區分性:通常勞動時間的賃金部分與割增賃金部分能夠判別(高知縣觀光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6年6月13日判決・勞判653號12頁)。醫療法人康心會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29年7月7日判決・勞判1168號49頁):年俸1,700萬日圓的醫師,因年俸中割增部分無法判別,殘業代另算——金額高不是理由。設計要點:
- 契約書・就業規則明記「年俸中○○萬日圓為相當於月○小時分時間外勞動的割增賃金」
- 實際殘業超過對應時數的月份,差額另付的運用
- 以年俸÷12為基礎的單價計算方法明確化(賞與作為年俸一部分事前確定時,該部分也進入割增基礎——勞基法施行規則21條的除外對象是「臨時賃金等」,事前確定的年俸分割支給不是賞與)
誤解3:業績不好可以降年俸
年度中的調降是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,單方不可。次年度的調降也需要:就業規則・年俸規程上有評價與改定的明確根據・程序,且評價非濫用。「老闆看心情決定明年年俸」在爭議時幾乎必敗。
導入時的實務
- 對象者的範圍(全員年俸制沒有意義——適合裁量大的職位)
- 年俸的構成(12分割或14分割〔含賞與分〕)與割增賃金的關係明文化
- 評價制度・改定程序・下限的設計
- 勞動時間管理照常進行(客觀把握義務・安衛法66條の8の3是全員對象)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