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管突然來公司調查——實地調查的對應方法
2025-11-17
5秒結論
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對受入機關的實地調查・事實調查的實務:法的根據(入管法59條之2的事實調查、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的報告徵收・立入檢查=入管法19條之20、改善命令=19條之21)、調查的契機(申請審查中的確認・通報・屆出內容的矛盾)、當天的對應(來訪者的身分確認・對應窗口一本化・據實回答・不出虛偽資料)、平時的準備(僱用契約・職務內容・報酬支払的紀錄整備)、虛偽回答的風險(在留資格申請全體的信用喪失・特定技能的受入停止)、與勞基署臨檢的異同。
「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人來了,說要確認外國人員工的工作情況」——入管的實地調查不是只找本人,受入公司這一端也是調查對象。慌張應對・隨口敷衍是最糟的選擇。整理法的根據與對應要領。
法的根據:入管有調查權限
- 在留資格的審查(認定・變更・更新)相關,法務大臣可以進行事實的調查(入管法59條之2)——向申請人以外的關係人(=受入公司)詢問・要求出示文書都包含在內。
- 特定技能所屬機關則更強:報告徵收・立入檢查(入管法19條之20)、違反時的改善命令(19條之21)——拒絕・妨害・虛偽報告有罰則,改善命令違反會導致受入停止。
調查的典型契機
- ①申請審查中的確認(職務內容・報酬額與申請書記載是否一致)②第三者的通報(離職者・競爭對手)③屆出內容的矛盾(外國人雇用狀況屆出與在留資格的齟齬)④特定技能・技能實習的定期檢查。
- 也就是說——申請書・屆出與實態的落差是被盯上的主因。「申請時寫工程師、實際在做店面接待」這種狀態最危險。
當天的對應要領
- ①確認來訪者的身分證票與所屬・調查目的②對應窗口一本化(人事責任者+顧問律師聯絡)③據實回答——不確定的事說「確認後回答」,不當場編造④出示資料前先確認範圍——被要求的範圍內誠實出示,但不多不少。
- 絕對禁止:虛偽回答・虛偽資料。一旦被認定虛偽,該公司之後的在留資格申請全部受到懷疑的眼光,特定技能則直接走向受入停止。
平時的準備
- 僱用契約書・職務內容說明・賃金台帳・出勤紀錄——「申請書寫的內容」與「實際的運用」隨時對得上,是唯一的防禦。職務內容有變動時,事前檢討就勞資格證明書・變更申請(詳見轉職與就勞資格證明書的文章)。
- 與勞基署臨檢的異同:勞基署看勞動條件(割增賃金・36協定),入管看在留資格與活動的一致——兩邊的紀錄整備其實重疊,平時做好一套就能兩面對應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1-1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