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算パワハラ嗎?——厚勞省指針的6類型對照表與3要件
2026-01-19
5秒結論
パワハラ的法律定義是①優越的關係為背景②超過業務上必要相當的範圍③造成就業環境的損害(労働施策總合推進法30條の2)。厚勞省指針(令和2年厚勞省告示5號)列出6類型:身體攻擊・精神攻擊・人際關係切離・過大要求・過小要求・個的侵害。
「這是指導還是パワハラ?」——判斷的出發點是法律的3要件和指針的6類型。對照自己的狀況看看。
法律上的定義(3要件)
労働施策總合推進法30條の2第1項:職場中①優越的關係為背景的言動、②超過業務上必要且相當的範圍、③損害勞工的就業環境——3個全部滿足才是法律上的パワハラ。公司有防止措置義務(相談體制整備・事後對應等),但要注意:適正範圍內的業務指示・指導不該當。嚴格的指導本身不是パワハラ,手段・態樣過頭才是。
指針的6類型(令和2年1月15日厚生勞動省告示第5號)
| 類型 | 該當例 | 不該當例 |
|---|---|---|
| ①身體的攻擊 | 毆打・踢・丟東西砸人 | 誤碰 |
| ②精神的攻擊 | 人格否定的暴言(含性的指向・性自認相關侮辱)、眾人面前長時間執拗斥責、全員可見的郵件罵倒 | 對屢次無改善的重大問題行為做一定程度強度的注意 |
| ③人間關係的切離 | 無理由的隔離・長期單獨室・集體無視 | 研修目的的短期單獨培訓 |
| ④過大的要求 | 明顯做不完的量的強制・與業務無關的私事使喚 | 繁忙期比平時多的業務分配 |
| ⑤過小的要求 | 管理職被叫去除草・不給任何工作(追い出し部屋) | 依能力調整業務量 |
| ⑥個的侵害 | 職場外的持續監視・私物拍照・洩漏性取向等機微個人情報 | 為配慮目的向人事必要範圍的傳達 |
該當時能做什麼
- 記錄:日時・場所・言動的具體內容・在場者。錄音(自己參與的對話的秘密錄音,民事證據上原則有效)。
- 公司窗口:防止措置義務下公司必須設相談窗口且禁止因相談的不利對待(30條の2第2項)。
- 外部:都道府縣勞動局(助言・指導・調停)・律師。精神疾病發病有勞災申請(認定基準明文列入パワハラ)。
- 民事請求:加害者的不法行為責任(民法709條)、公司的使用者責任(715條)・安全配慮義務違反(勞動契約法5條)的損害賠償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1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