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服錢要自己出?——費用負擔的規則與「從薪水扣」的條件
2026-07-15
5秒結論
法律沒有規定制服費用誰負擔,但讓勞工負擔時必須在勞動條件明示(勞基法15條)・就業規則(89條5號)寫明。從薪水天引需要勞使協定(24條)。穿脫制服的時間是勞動時間(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)。
入職第一天被告知「制服費2萬日圓從第一個月薪水扣」。這合法嗎?辭職時沒還制服又會怎樣?
誰負擔?——法律沒規定,但有程序要求
制服・作業服的費用由誰負擔,法律本身沒有規定,可以由公司決定讓勞工負擔。但是:
- 勞動條件明示:「使勞工負擔的食費・作業用品等相關事項」是相對的明示事項(勞基法15條・施行規則5條1項6號)——有此制度就必須明示。
- 就業規則記載:同事項是就業規則的相對的必要記載事項(勞基法89條5號)。規則沒寫就讓勞工出錢,是違法的。
從薪水扣的條件
即使負擔本身合法,從賃金天引是另一個問題。賃金全額払原則(勞基法24條1項)之下,扣制服費需要書面的勞使協定(24條協定)。沒有協定的天引違法(有30萬日圓以下罰金・120條)。
穿脫制服的時間是勞動時間
在公司內被義務穿著制服・保護具的場合,更衣時間是勞動時間——最高裁判所在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・民集54卷3號801頁)明確:事業所內被義務的作業服・保護具的穿脫時間置於指揮命令下,屬於勞基法上的勞動時間。打卡前的更衣10分鐘,累積起來也是殘業代。
退職時的制服返還・「不還就扣錢」
- 公司貸與的制服,退職時有返還義務(不還可能被請求相當價額)。
- 但「不還制服就扣3萬」這種預定違約金是勞基法16條(賠償預定的禁止)違反,無效。實際損害(制服的殘存價值)的賠償才是上限,且不能擅自從最後的薪水扣(24條)。
- 清潔費用(クリーニング代)的負擔也一樣:要有明示+就業規則記載,天引要24條協定。
給打工族的提醒
便利商店・餐飲店打工常見「制服費」「鞋子自費」。確認:①契約書・労働条件通知書有沒有寫、②扣款有沒有勞使協定、③辭職時退還押金的條件。被扣了沒根據的錢,可以請求返還(時效5年・當分の間3年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7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