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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下被性騷擾,公司也要賠——使用者責任與防止措置義務

2025-06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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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職場性騷擾,加害者個人之外,公司也依民法715條負使用者責任。均等法11條課防止措置義務。對性騷擾言動的嚴格懲戒,最高裁判所L館事件背書:事前警告不是處分的前提。

職場的性騷擾(セクハラ),賠錢的不只加害者本人——公司也要賠。而且公司對騷擾言動從嚴處分,最高裁判所已經明確背書。

公司的兩層責任

L館事件——嚴格處分有理

最高裁判所平成27年2月26日判決(海遊館・L館事件・勞動判例1109號5頁):對女性派遣員工反覆性的發言的管理職2名被出勤停止・降格,主張「沒有被事前警告」「對方沒有明確拒絕」。最高裁判所認為:管理職本來就應知悉性騷擾的禁止,被害者沒有明確抗議不代表同意(職場的人際關係讓抗議困難),事前警告不是嚴格處分的前提——處分有效。

這個判決給了公司明確訊息:性騷擾言動可以(也應該)從嚴對應。

發生時公司該做的事

台灣經營者的注意

「這種程度在台灣沒事」不是抗辯。日本的性騷擾認定以被害者的感受+平均的勞動者的感覺為基準,酒席上的身體接觸・外貌評論・執拗邀約,都是典型的黑色案例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2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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