賞與也要扣社會保險料——賞與支払屆・上限・退職月的賞與,經營者的盲點整理
2026-09-01
5秒結論
賞與(年3回以下支給的報酬)課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保險料:標準賞與額(千圓未滿切捨)×料率・勞使折半,支給日起5日以內提出賞與支払屆。上限:健保年度累計573萬日圓・厚年1個月150萬日圓。資格喪失月(退職月)支給的賞與原則不課保險料(月末退職除外)、雇用保險料照扣等實務解說。
「賞與是獎勵,應該不用扣保險吧」——要扣,而且公司負擔也同額發生。忘了提賞與支払屆,年金事務所的調查會回頭找你。
基本規則
- 對象:年3回以下支給的賞與・一時金(年4回以上支給則併入標準報酬月額處理——注意「定例年2回+決算賞與偶發1回」的計算)。
- 標準賞與額=實際支給額的千圓未滿切捨→×健保・厚年料率(勞使折半)。
- 賞與支払屆:支給日起5日以內向年金事務所提出(登錄了賞與支払預定月會收到用紙・電子申請可)。
- 雇用保險料也對賞與課徵(勞動保險的賃金總額含賞與)。所得稅的源泉徵收也有賞與專用稅額表。
上限(高額賞與的天花板)
- 健康保險:年度(4月〜3月)累計573萬日圓為上限。
- 厚生年金:1個月150萬日圓為上限(同月內複數支給合算)。
- 超過部分不課保險料——高額役員賞與・業績連動的設計時要知道的數字(役員賞與另有法人稅上損金的事前確定屆出等問題——稅務面另確認)。
退職月的賞與(最常錯)
- 保險料的原則:資格喪失月的賞與不課保險料。退職日翌日=資格喪失日,所以月中退職者在該月拿的賞與→不課。
- 月末退職:資格喪失日是翌月1日→退職月整月有資格→該月賞與要課。
- 但賞與支払屆本身,對資格喪失者的支給也可能需要記載(健保的年度累計管理用)——依案內處理。
- 注意:為避保險料把賞與挪到退職後支給等操作,調查時會被指摘。
設計上的提醒
- 就業規則・賞與規程明記「支給日在籍要件」的有無(退職預定者的賞與糾紛源——寫清楚就依規定)。
- 賞與的社會保險料是公司成本的一部分:發100萬的賞與,公司實際負擔約115萬(健保・厚年・雇用・勞災的公司分)——資金計畫要含。
- 「用賞與代替月給壓低標準報酬月額」的節約術:年3回以下雖然月額基礎變小,但賞與自身課保險料+年4回以上就併入月額——節稅效果有限且操作過度有調查風險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0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