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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職先要「退職證明書」——公司有交付義務(勞基法22條),還不能亂寫

2026-07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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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勞工請求時,公司必須遲滯なく交付記載使用期間・業務種類・地位・賃金・退職事由(含解僱理由)的證明書(勞基法22條)。只能記載勞工請求的事項,禁止秘密記號。解僱預告期間中也可請求解僱理由證明書。

轉職活動中被新公司要求「請提出退職證明書」。前公司拖著不給、或擅自寫上「懲戒解僱」——法律怎麼規定?

公司的交付義務(勞基法22條1項)

勞工在退職時請求下列事項的證明書,公司必須遲滯なく交付:

違反有30萬日圓以下罰金(120條1號)。「離職票就夠了吧」不是拒絕理由——離職票是雇用保險的文件,退職證明書是勞基法上另一個權利。請求權時效是退職後2年(115條)。

最重要的規則:只能寫你請求的事項

勞基法22條3項:證明書不得記入勞工沒有請求的事項。這是為了保護轉職——你只請求「使用期間和業務種類」,公司就不能擅自寫上退職事由(例如「懲戒解僱」)。轉職時不想讓新公司知道退職經緯,就只請求必要最小限的事項。

22條4項還禁止:與第三者謀議、就勞工的國籍・信條・社會的身分・工會活動發送秘密的記號或通報,妨礙勞工的就業(俗稱黑名單的禁止)。

解僱理由證明書(22條2項)

被解僱預告的勞工,在預告日到退職日之間也可以請求解僱理由的證明書。爭解僱時這是第一步——固定公司主張的解僱理由,防止事後追加・變更(訴訟中公司追加當初沒寫的理由,其信用性會被質疑)。

公司不給時

  1. 以書面(記錄郵便・電子郵件)正式請求,指定記載事項。
  2. 仍不交付 → 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告(104條)。罰則背景下行政指導通常有效。
  3. 因不交付而轉職失敗等損害,理論上可請求賠償。

在留資格變更・更新時也有用

外國人轉職時,入管手續(就勞資格證明書的交付申請・在留期間更新)中前職的退職證明書・源泉徵收票常被要求。退職時一併請求,省去日後聯絡前公司的麻煩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7-2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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