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員工離職時的住民稅處理——一括徵收義務・普通徵收切換・外國人回國的注意點

2026-06-27

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→

5秒結論

住民稅特別徵收中的員工離職時:1月1日〜4月30日離職原則上公司有義務從最後的薪資・退職金一括徵收剩餘稅額;6月1日〜12月31日離職則切換普通徵收或依本人申出一括徵收。給與所得者異動屆出書須在離職翌月10日前提交市區町村。外國人離職回國時的納稅管理人制度等實務解說。

員工離職後,市區町村寄來住民稅的催繳通知,才發現公司漏了手續——住民稅的離職處理有明確規則,漏掉的話公司可能被追究徵收義務。

住民稅是「後付」的稅

住民稅按前一年的所得課稅,6月到翌年5月分12期從薪資扣繳(特別徵收)。所以離職時,當年度還沒扣完的稅額必須處理。

離職時期別的處理(地方稅法321條の5)

離職日處理
6月1日〜12月31日原則切換普通徵收(本人自己繳)。本人申出時可從最後薪資・退職金一括徵收
1月1日〜4月30日公司有義務一括徵收(最後的薪資・退職金超過剩餘稅額時。不足則普通徵收)
5月離職5月分照常扣繳即結束

手續:給與所得者異動屆出書

離職翌月10日前向員工居住的市區町村提交「給與所得者異動屆出書」。轉職先已定時,也可辦理特別徵收的繼續(轉給新公司扣)。漏提出的話,公司會持續被認定為徵收義務者。

外國人員工回國時

經營者的檢查表

  1. 離職日確定→判定一括徵收義務的有無。
  2. 最後薪資・退職金夠不夠扣?不足時盡早切換普通徵收。
  3. 異動屆出書翌月10日前提出。
  4. 外國人回國者:原則一括徵收+說明納稅管理人制度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2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← 回到文章一覽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