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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技能的「登錄支援機關」怎麼選——委託費的行情與爛機關的見分方

2025-06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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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特定技能1號的受入企業須對外國人實施支援計畫,全部委託給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登錄的「登錄支援機關」是中小企業的主流。選定重點:①對應語言(中文對應能不能真的做到)②支援實績與届出・監查對應力③費用(月2〜3萬日圓/人是行情帶,過低有理由)④兼營人材紹介時的利益相反。委託了責任也不消失——機關失職的不利益最終落在受入企業。

想用特定技能的人材,受入企業(所屬機關)要對外國人做支援計畫的實施——自己做要有中長期在留者的受入實績等條件,所以中小企業幾乎都全部委託登錄支援機關。問題是:機關的品質天差地別。

登錄支援機關是什麼

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登錄的支援代行機關(入管法19條の27以下)。受託內容是特定技能1號的義務的支援(事前指導・機場接送・住居支援・生活指導・日語學習機會・相談對應・轉職支援等10項)的全部或一部。全部委託時,受入企業的支援體制要件視為滿足。

選定檢查表

  1. 語言對應的實態:「對應中文」是登錄上的自稱——實際面談確認:誰對應(專任?兼任?外包電話翻譯?)、相談是24小時還是平日日間。台灣人材的話,能不能用繁體中文書面溝通。
  2. 支援實績:受入人數・產業分野・定期届出的遲延・不備歷。登錄支援機關的登錄簿在入管廳網站公開,登錄取消歷也查得到。
  3. 費用結構:行情帶是月2〜3萬日圓/人+初期費用(事前指導・接機等實費)。明顯過低的機關,支援是紙上作業的可能性高——入管的實地調查時爆炸的是企業。
  4. 兼營人材紹介・監理團體:介紹費想賺・支援費也想賺的結構有利益相反的面向。轉職支援(義務項目)做不做得中立,問清楚。
  5. 届出代行的範圍:受入企業自身的定期届出(四半期)・隨時届出(契約變更・離職等14日以內)哪些包含在費用內。

最重要的原則:責任不隨委託移轉

支援委託了,受入企業的法的責任不消失:支援計畫不履行・届出懈怠的不利益處分(改善命令・受入停止)落在企業頭上。機關寄來的報告書要看、支援的實施狀況要定期確認——「全部丟給機關」的企業,機關倒了・被取消登錄時一起沉。

契約書確認:中途解約條款(機關服務不良時能不能換)、資料的引繼義務、個人情報的處理。換機關是可能的——被爛機關綁住的企業,早換早安心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1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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